2018-11-16 人氣:678[台灣 就業服務法 申請] 雇主給薪未達4萬 不得面議
【2018-11-10/經濟日報/A4版/焦點】
雇主給薪未達4萬 不得面議
就業服務法修正案三讀 要求企業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杜絕資訊不對稱 違者可罰30萬
【記者林河名、林彥呈╱台北報導】
立法院昨(9)日三讀通過「就業服務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明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時,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。也就是說,對月薪不到4萬元的職缺,雇主不得要求「薪資面議」,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。
立院也三讀修正該法第五條第一項,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「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」。
前項修正,主要是新增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,不得要求謀職者提供「星座、血型」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,以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,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。
提案杜絕薪資面議的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,在各大求職網及報紙求職廣告中,對於薪資待遇,雇主往往表示「薪資面議」,未標明待遇條件;而社會新鮮人及求職者面對資訊不對等,通常會壓抑薪資,損害工作權,薪資面議等於是低薪幫凶,損害勞動市場發展。
林為洲說,根據勞動部統計,台灣目前平均起薪約為26,000元,最高者為36,000元,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,並設定4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,藉此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的情形發生。
另一位共同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陳宜民則表示,低薪已經成為國恥,2016年統計顯示台灣的平均薪資是4.8萬元,薪資中位數則是40,612元,簡單說,有一半的台灣人薪資都在4萬元以下,但多數人因沒有比較,永遠都被雇主利用資訊不對稱壓低薪資,這樣的社會現象不應該繼續存在,朝野應該攜手「消滅貧窮」。
此外,現行條文規定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等為由,予以歧視。修正後條文則增列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不得以星座、血型為由,予以歧視,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、150萬元以下罰鍰;經處以罰鍰者,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姓名、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並限期令其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