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09-22 人氣:1347[歐盟 臺灣 日本 韓國 專利 申請] 企業保護研發機密 時戳存證不可少
【2017-09-19/經濟日報/A4版/焦點】
企業保護研發機密 時戳存證不可少
2017-09-18 21:53 經濟日報 李炎奇
歐盟智財局(EU IPO)於今年7月發布一份針對歐盟會員國內的企業調查報告「透過營業秘密和專利保護創新:歐盟公司的決定因素」,從回收的20萬份問卷數據顯示,2010至2012三年間有從事創新的企業中,五成以上有運用營業秘密來保護創新,有運用專利保護創新的企業有31.7%。
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蕭博仁表示,同時運用專利及營業秘密交叉保護研發成果,是打算進軍國際市場的業者應有的策略;對於營業秘密,除了要有合理保密措施,更應注重研發的時間存證,並將時戳證明交由公正單位保管,以便日後主張權利。
專利法有規定「先使用權」,即讓實際先使用特定技術但未申請專利保護之人,在日後有他人就相同技術取得專利權時,仍能無償繼續使用。蕭博仁指出,主張「先使用權」首要條件是提出證據,證明在專利申請前,企業便已實際使用,故時間佐證文件十分重要。除自行保管時戳,為提高可信度,可在時戳做成時交由第三方單位備份保管。
時戳是一種數位化戳記,可為電子文件提供準確時間證明,是重要的安全機制。日本特許廳先前已發布「先使用權制度指南」,提醒企業進行時間存證。今年進一步委由行政法人INPIT提供存證保管服務;韓國則在2014年修正「不正競爭防止法及營業秘密保護法」增訂保管單位應備設備、檢核等資格規範,並指定營業秘密保護中心提供服務。
參考日韓委由行政法人或非營利性法人提供保管服務作法,資策會科法所已著手研議在確保資料傳輸與儲存安全性的前提下,提供企業研發機密時戳存證服務,協助克服舉證上的困難。
蕭博仁呼籲,除了專利法上先使用權抗辯外,跨單位合作研發完成後,如何避免雙方發生成果歸屬爭執,時戳存證同樣扮演重要角色,是政府在推動各種合作研發時應配套思考的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