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-01-26 人氣:2940【台灣 法律 訴訟申請】群益金員工跳槽康和 帶走客戶資料挨告
自由時報2016年1月21日‧星期四
群益金員工跳槽康和 帶走客戶資料挨告
〔記者謝君臨/台北報導〕群益金鼎證券一名陳姓女員工,前年離職後將客戶資料帶走,跳槽至康和證券上班,並發送e-mail告知昔日客戶她已轉職,但仍將繼續提供服務;群益認為陳女竊取公司營業秘密,怒告陳女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、營業秘密罪;台北地檢署調查後,認定個資法須由客戶提告,而非群益,且客戶資料僅屬一般商業資料,並非公司營業秘密,今將康和、陳女不起訴。
據了解,陳女於群益任職近10年,前年11月離職,並帶走原先在群益時服務的客戶姓名、email、電話等個資,而後至同屬證券業的康和上班,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昔日客戶,自己已轉換公司,但仍繼續提供相同服務,群益發覺後,認為陳女所為已違反個資法及營業秘密罪,對陳女提告。
檢察官調查認為,就個資法部分,群益是告發人,而非告訴人,理應由客戶而非群益提告,且有部分已逾告訴期間;至於營業秘密罪部分,檢察官認定其內容須有不易取得性,換言之,群益應該設有一定的保護措施,並且該內容要必備經濟價值,但陳女所帶走的客戶資料,僅屬於一般商業資料,不構成營業秘密罪。
依據最高法院見解,「若僅表明名稱、地址、連絡方式的客戶名單,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,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、特殊需求、相關背景、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、分析的資訊,即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。」
檢察官今調查偵結,依上訴見解認定罪嫌不足,將康和、陳女不起訴。